2.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