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出售的52寸液晶彩电是人为损坏而没有质量问题,销售公司不但提供了肇事者的名片及其录音,还申请了第三人和证人出庭。但是,肇事者始终没有出现。记者今天获悉,闵行区法院作出销售公司为王小姐调换三星LA52F71BX和三星LA37R81BX液晶彩电各一台的一审判决。
顾客要求全部调换
2007年5月3日,王小姐在某大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下属的漕宝店购买了三星LA52F71BX液晶彩电一台,价格为4.1万元,同时赠送了三星LA37R81BX液晶彩电一台。7月25日,销售公司派员上门安装调试。7月30日,经上海三星电子维修中心鉴定,认为52寸的电视机不通电、外观看不出故障,通电后看出屏幕受外界力损伤,因此认为系人为故障。37寸电视机鉴定为不开机、电源板不通电,确系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公司因此同意退换37寸的一台。但王小姐认为两台电视机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销售公司按服务承诺调换电视机,遭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小照姐提起诉讼,要求调换两台三星电视机。
卖主只同意换一台
销售公司辩称,安装时52寸的彩电没有质量问题,但由于王小姐新居内无有线电视,因此没有进行信号调试,2007年7月25日,公司接上海盛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称有线电视信号已接通,要求上门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因外力造成屏幕受损。
后来,上海盛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戴××承认电视机是在装修过程中损坏的,并要求销售公司先承担损失,然后由盛清公司承担所有损失。由此说明电视机并非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是人为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调换52寸的电视机,37寸的电视机因确实有质量问题,同意予以调换。
卖主的证据被否认
由于盛清公司造成52寸电视损坏,销售公司要求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观点,销售公司提供了注明“上海盛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工程部经理”等字样的名片。但盛清公司称,本公司根本没有戴××这个人。销售公司在安装电视机时盛清公司没有人在场,因此不同意销售公司的主张。诉讼中,经销售公司申请,销售公司的电视安装工葛先生出庭作证,葛先生陈述了与销售公司相同的观点并提供了戴××关于承担责任的电话录音。对此证言,王小姐认为葛先生系销售公司员工,与销售公司存在经济上的关系。证人在说谎,不予认可。
商品存在质量瑕疵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虽认为其提供的52寸电视机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损坏是人为造成的,但从其提供的证据分析,该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电视机的损坏是第三人造成的,且销售公司提供的“戴××”并未到庭,证人提供的录音记录亦无法确认系“戴××”的声音。第三人盛清公司亦否认“戴××”系本公司员工,因此对于销售公司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难以采信,由于无法认定52寸电视机的损坏是王小姐及第三人造成的,因此可以认定销售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现王小姐要求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