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女士认为自己买的长虹电视不是名牌,日前起诉某电器城与四川长虹(600839)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骗消费者。
王女士起诉称,今年3月14日,她在某电器城购买了47英寸长虹液晶电视LT47600一台,生产日期为2008年2月20日,价格为8999元。王女士说,在购买时,导购介绍长虹液晶电视是中国名牌,因该款电视正特价销售,比原价便宜1000元,她就买了一台。买回后,她上网查询,发现此款长虹电视不是中国名牌产品(其中国名牌标志已过期),但其包装箱上仍标有“中国名牌”标志。由此,王女士认为长虹电视有欺诈嫌疑。
王女士和其代理人王华林认为,作为销售商的某电器城和厂家四川长虹的行为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器城退货款8999元并加倍赔偿8999元,四川长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