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头桥的一家旧家电销售门面内,记者询问老板一台日立牌的冰箱是否还能使用时,老板十分不在意地向记者表示:“以前的东西质量好,使用的人也注意保养,这机器现在很好用的。”当记者询问起《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是否影响到二手家电销售时,该店的老板表示不知情并且不愿意再和记者交谈。
小贴士
目前《通则》和《细则》两个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用途不同,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对功能和寿命的考虑也不尽相同,不便统一硬性规定,所以,标准中采用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但是,安全使用年限应该有一个底线要求,就是“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如果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信心,也可以将标注的安全使用年限高于国家的标准。消费者在这个“产品保质期”内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漏电、起火等安全事故,厂家将承担所有责任。
记者同时也了解到,因为过于频繁的更新换代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在制定《细则》时,关于使用年限的制定会从多方面考虑。家电最短“保质期”的限定条件是在一般家庭的平均使用强度下。也就是说,长时间停用和超强度的使用都属于极端特例,不在《细则》考虑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