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
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在税收数据分析工作中发现,国美、苏宁、大中等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存在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现象,滞留票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为分析原因,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全面开展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二、核查对象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有存根联滞留票的国美、苏宁、大中所属461家电器零售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和存根联滞留票明细信息请各地通过税务总局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工具软件“大型电器零售企业滞留票核查”模块获取。
三、核查工作步骤
(一)销货方税务机关核查
2008年4月1日至30日,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逐票对销货方企业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核查结果录入到核查工具软件“大型电器零售企业滞留票核查”模块的“销方管理”菜单项中。
(二)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
2007年5月1日至31日,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结合销货方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对电器零售企业进行核查,逐票落实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并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录入到核查工具软件“大型电器零售企业滞留票核查”模块的“购方管理”菜单项中。
(三)2008年6月底,各地对专项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四)2008年7月10日前,各地国税局稽查部门对接收到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骗税的案件,以省为单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上报《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涉案企业接收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统计表》,详见附件1)。
各级稽查部门应对本地区接收的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并于每月10日前,根据检查情况更新并上报上月《检查统计表》。各地应在9月底前查结案件,并在2008年10月20日前将《检查统计表》和《×××省国税局稽查局关于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涉案企业接收检查情况的报告》上报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此次专项核查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核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骗税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