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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股权风云的法律反思

2008/9/3/14:55 来源:法人 作者:马丽

    三联商社的拍卖,再一次提醒我们要关注拍卖中的法律风险

    刘俊海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民商法博士。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中心兼职教授、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乌克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杂志编委等。

    先后拿下三联商社两大宗股权,国美及其关联公司以19.7%的股权稳稳坐上了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的席位。长达半年之久的股权之争暂时落下了帷幕,但其间的是非风云,至今仍被争论不休。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著名公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接受《法人》记者的专访,从法律角度解读国美与三联的是与非。

    “四拍四流”不只是闹剧

    说到三联商社股权之争,人们自然会想起被冠以财经事件娱乐化的“四拍四流”。对于三联商社总股本9.02%的2270余万股股权的拍卖,历经五次,前两次买家北京光华天成有限公司、三联集团煞有介事的拍下,但最后都无力支付拍卖款,第三次济南市商业银行“自挂自拍”被裁定无效,第四次则直接流拍。

    7月29日,第五次拍卖终于修成正果:国美关联公司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以5.94元/股竞得三联商社第二大股权,5.94元是本次起拍的底价。

    刘俊海表示,“股权拍卖是股权流转的重要手段,投资者通过拍卖可以买到很多便宜的优质资产,但是三联商社的拍卖,再一次提醒我们要关注拍卖中的法律风险。对竞拍者来说,要交足法定的保证金,拍下了又不买,就会产生法律上的风险。”三联集团就是典型的例子,仅违约金一项就损失了1600万元。

    竞买人之间的串通也是刘俊海关注的一个问题。《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在拍卖实践中,有些竞买人事先找几个竞买伙伴,约定叫价和最后的归属,达到操控拍卖的目的,这与建筑市场里的围标有类似的地方。

    刘俊海指出,拍卖目的是让现有的股东拍卖出好价钱,对股权持有人来说当然是价格越高越好,还可以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但是如果竞买人彼此相互串通,拍卖价格自然会受一些影响。他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加大拍卖公告披露力度,提高拍卖信息的透明度,让更多的人都能参与到拍卖过程中来,其次竞买人之间如果有关联关系,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累积投票效力之争

    6月27日,在第一大股东国美拒绝提名董事、监事的情况下,三联商社股东大会照样以累积投票制选出了新管理层,当然成员无一来自国美。

    国美对这次选举的结果不予认可,国美认为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2条规定,当单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时可采取累积投票制,而三联商社未有单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因此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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