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网站于11月30日发布消息称,包括创维集团主席黄宏生、3名执行董事及1名财务总监在内的共10人,因涉嫌透过贪污手法诈骗及挪用公司资金,已被廉政公署正式拘捕。
而30日上午9点44分,创维数码也遭遇停牌。香港联交所挂出公告称:根据香港联交所指示,暂时停止创维数码股票的买卖,以等待公司对影响股价的潜在敏感信息做出澄清。
黄宏生祸起2000年创维上市?
此次案件廉署虽然仍在调查中,而但黄宏生及相关人士已经受到了多项指控。其中一项,则直指黄宏生涉嫌行贿一名曾受雇于执业会计师楼的前会计师,伪造会计纪录,协助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会计师称,创维于2000年4月以每股$2.07发售5亿股集资上市。当时,家电行业发展不济,上市环境不佳。此次涉案的会计师极有可能参与了伪造创维盈利状况,帮助发售股票的券商“出货”。当时,创维顺利获得超额认购,并行使超额配股权增发5000万股,总共集资994,000,000元。而当时为创维出具会计师报告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已在创维上市后离开了该所。
有关分析人士称,如若情况属实,那么这种欺骗和误导股民的行为系严重刑事罪行。这位人士以一个近期的案例为证:2004年9月2日,香港上市公司腾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0691.HK)的董事长许培新,因串谋使用虚假文书,夸大利润,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定入狱4年。
原罪:民营企业家无法跨越的一道坎?
原罪语出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根据《圣经》的记载,身在伊甸园的亚当与夏娃因为不听上帝教诲,偷吃智慧树之果而有原罪。我们现在所谓的“原罪”,简言之,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初期或者“第一桶金”的来路尴尬,利用种种不规范的手段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而更多的人,直接将 “原罪”视为一种经济犯罪。
尽管关于“原罪”的争论从来没有平息过,不少的专家学者甚至认为“原罪”的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但是从牟其中到杨斌,从仰融到周正毅,再到今天的黄宏生,中国富豪们一个接一个的出事,使得民营企业家身上的“原罪”,成了一个无法辩驳的事实。这些曾几何时风光无限,不知被多少媒体炒作得热火朝天的富豪们的背后,都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一直处在转轨的过程中,许多商业活动无法可依,民营企业家已经习惯这种在合法和违规之间的灰色区域间进行商业操作。柳传志承认联想早年曾经赖过账,走过私;刘永好承认自己赚过昧心钱;重庆力帆集团的尹明善也坦言,自己对普通工人抱有深深的负罪感,整日如芒刺在背。
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健全,原罪也就成为了背负在民营企业家身上的一个沉重的十字架。在今年1月,在河北省“两会”上传出消息: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我们除了体会到政府部门 “法不责众”的深深无奈,更多的则是对“原罪”现象普遍存在的担忧。
新生代企业家:你会选择哪条路?
一条是以诚信、守法为宗旨,踏踏实实做企业;另一条则是不择手段,争取最大利润。但是在社会纷纷呼唤诚信的今天,我们还是看到不少的企业家选择了后者。
马克思曾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刑的危险。黄宏生涉嫌伪造会计纪录,我相信早就是亿万富翁的黄宏生不会是为了一己的私欲,恐怕他更多的还是为了企业有一个更高、更好的发展平台。
在前不久的中小企业论坛上,坐在笔者身边的一位民营企业家对此不无感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哪个老板不想如此?不做亏心事,晚上才睡的安稳呐!但是创业之难,没有经历过你是不会明白的,有时候是身不由己啊!”
他告诉笔者,企业做大做强了,那就必然会走上诚信、守法的道路。但在原始资本积累的阶段,企业为了活下来,什么手段都使上那是在正常也不过了。他指了指正在台上做“诚信经营”演讲的一位知名企业家对笔者说,你知道他以前在圈内的口碑吗?别的不说,我的材料费就被他黑了好多!现在他的企业做大了,奉公守法了,倒成了我们的学习典型了!
原罪不可能会遥遥无期地罪下去,这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柳传志等人的名誉并没有因为早年的原罪而受损。不仅法律上已经不予追究,人们更是将他们作为偶像。也许,正是众多前人的成功促使了黄宏生的放手一搏。如果没有这次的纰漏,谁知道十年之后的黄宏生,会不会又是一个众人顶礼膜拜的偶像呢?
体制的缺失是“原罪”的温床
正如笔者遇见的那位民营企业家所说的——身不由己。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富豪们是否有“原罪”以及有多少“原罪”,而在于他们当初为何会犯下“原罪”?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权力控制经济这一宏观背景下,今天的民营企业家——绝大多数是被体制排斥的小业主或小老板,他们要想在这样一个夹缝中生存发展,谈何容易?
易宪容曾经说过,不少富豪之所以能够一夜暴富,并非仅仅在于他们的违法乱纪经营,也并非在于他们本性的原罪,而是在于他们利用我们制度本身的不完全性或缺陷,进行钱权交易。确实,想要先富起来,便去贿赂权力,靠权钱交易、钻制度和政策的空子,来取得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尤其是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特权可能具有比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加明显的诱惑力时更是如此。何况在改革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很多人破坏社会的游戏规则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虽受惩罚但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
牟其中如此,周正毅如此,黄宏生亦如此。不解决体制上的种种漏洞,那么对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的追究,也只能是一副治标不治本的猛药。